依據專利審查基準,申請人得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支持其進步性,亦稱為次要考量因素(Secondary Considerations),包括「發明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」、「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」、「發明克服技術偏見」、以及「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」。

參照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第3.4.2.4節,所謂商業上成功係指:

「依申請專利之發明所製得之物在商業上獲得成功,若其係直接由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,而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者,得佐證該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。」

智財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判決進一步增加主張商業上成功之限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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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專利相關判決摘要整理

判決法院:智慧財產法院
判決字號:98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
判決日期:99年1月14日
系爭專利:證書號碼第1525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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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專利相關判決摘要整理

判決法院:智慧財產法院
判決字號: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6號
判決日期:98年12月10日
系爭專利:發明第5331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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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法院:智慧財產法院
判決字號:97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
判決日期:98年3月24日
系爭專利:發明第2031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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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專利相關判決摘要整理

判決法院:智慧財產法院

判決字號:97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

判決日期:98年3月2日

系爭專利:新式樣第0725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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