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專利審查基準,申請人得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支持其進步性,亦稱為次要考量因素(Secondary Considerations),包括「發明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」、「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」、「發明克服技術偏見」、以及「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」。
參照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第3.4.2.4節,所謂商業上成功係指:
「依申請專利之發明所製得之物在商業上獲得成功,若其係直接由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,而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者,得佐證該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。」
智財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判決進一步增加主張商業上成功之限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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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法院:智慧財產法院
判決字號:98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
判決日期:99年1月14日
系爭專利:證書號碼第152547號
關鍵字 :專利侵權、發明、功能手段用語(Means Plus Function)、可實施性(Enablement)
本案為涉及商業方法之軟體專利,主要為一種廣告主及廣告對象自動媒合方法。系爭專利其中之一請求項為用以實施部分發明方法之儲存媒體,撰寫方式係採取功能手段用語。惟法院認為說明書與圖式中,並未能找到該等手段功能用語對應之結構及材料,且亦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發明說明的內容,不參酌先前技術文獻即能瞭解對應的結構及材料,故該請求項因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,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而有應撤銷之理由,專利權人不得主張系爭專利之權利。clementk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62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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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法院:智慧財產法院
判決字號: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6號
判決日期:98年12月10日
系爭專利:發明第533141號
關鍵字 :專利侵權、發明、專利範圍解讀、先前技術阻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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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法院:智慧財產法院
判決字號:97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
判決日期:98年3月24日
系爭專利:發明第203125號
關鍵字 :專利侵權、發明、更正、專利範圍解讀
一、背景事實
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發明專利「光擴散用板片」,被告亦另行於智財局提起舉發質疑系爭專利之有效性,於95年1月12日獲智財局審查舉發成立,復於96年8月
6日訴願程序遭撤銷原「舉發成立」之處分,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5月8日撤銷訴願決定,發回訴願會重為審究。智財法院依智財案件審理法之規定對系
爭專利之有效性亦自為認定,並於98年3月24日作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判決。本案事實尚屬單純,惟兩造於行政法院及民事法院就專利更正及有效性之攻防,仍值參酌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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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法院:智慧財產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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